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於本市所訂相關規範發布前,比照「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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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於本市所訂相關規範發布前,比照「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
發佈日期 : 2023-02-13
一、依文,教育部於112年2月2日以臺教人(二)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「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」。至於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於本市所訂相關規範發布前,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(含代理教師)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,比照「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」辦理。
二、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的活動,或其他非經常性、持續性之工作,或依個人才藝表現,獲取適當報酬,並得就其財產處分、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,獲取合理對價,惟不得至校外從事補習、家教教學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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