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,學校教師「疑似」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,並依「教師解聘辦法」相關程序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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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,學校教師「疑似」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,並依「教師解聘辦法」相關程序辦理

發佈日期 : 2021-01-28
一、依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」(以下簡稱「解聘辦法」)規定辦理(附件1)。
二、依「解聘辦法」第4條第1項「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,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(以下簡稱校事會議)審議。」再依第2條第4款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、第九款、第十款體罰學生、第十一款、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學生、第五款、第十六條第一項:依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。」(註:本法即為教師法)。依此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,學校教師「疑似」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,並依「教師解聘辦法」相關程序辦理: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:教師知悉疑似校園性侵害案件,未通報致再度發生等行為。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:偽造、變造或湮滅毒品危害證據。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:體罰學生。
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:行為違反相關法規。
第16條第1項: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,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。
三、關於「教學不力、不能勝任工作」之具體事實,請參照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函辦理,並附上比較表。另有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QA彙整表」,請各校務必依該規定及程序辦理(附件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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